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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新聞
            冰島商標注冊流程
            發布時間: 2024-11-19 17:16 更新時間: 2024-11-22 07:03

            冰島是北歐zui大的經濟體,也是歐盟成員國之一,屬于歐盟、歐共體、北大西洋公約組織的成員國。其經濟總量和人均 GDP均居歐洲第六位。冰島在《歐洲聯盟運行條約》(ETRU)的基礎上建立了歐共體。由于冰島是歐盟成員國,因此其法律與歐盟法律存在很多相似之處。其中包括商標注冊。 本文將為大家介紹冰島的商標注冊相關流程。

            一、 商標注冊所需材料

            1.以法人申請的,應提交營業執照復印件并加蓋公章;以自然人申請的,應提交身份證明文件復印件并加蓋公章或簽字。

            2.商標圖樣1份,指定顏色的商標需要提供顏色選擇,若不指定顏色,則一份商標申請僅提供一種顏色。

            3.若申請商品或服務類別,則需要根據其經營范圍來選擇,若經營范圍中沒有對應的商品或服務類別,則需要在申請時指定具體的商品或服務類別。

            4.申請人姓名及地址的詳細清單。

            5.如果委托代理機構辦理,則需提供商標代理委托書。

            6.如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彩色的,則需1份黑白圖樣,6份彩色圖樣;如申請注冊的商標是黑白以外顏色的,則不需要提供黑白圖樣,以1份商標申請僅提供1種顏色。

            二、 申請流程

            1、申請人向商標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提交所需文件,并繳納注冊費。根據冰島共和國的商標法,商標注冊的期限為10年。從申請日起計算,有效期為10年。

            2、主管機關在收到申請書后,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對該申請書進行形式審查,并作出受理決定。如果沒有異議或異議不成立,主管機關將其受理通知發送至申請人;如果有異議或異議成立,主管機關將該商標的申請駁回并通知申請人。

            3、主管機關根據審查結果作出決定并通知申請人。如果商標被駁回,申請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向歐盟商標注冊委員會(CMPC)提出復審申請。

            4、如果商標被核準注冊,申請人將獲得一個有期限的商標使用證據(即使用許可協議),在該期限內,該商標可被允許在其所申請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

            5、如果沒有異議或異議不成立,則商標將被核準注冊并得到官方證書。

            三、 優先權規定

            《巴黎公約》和《馬德里協定》是在歐盟成員國中使用的兩個條約,但兩個條約對成員國間商標注冊的優先權沒有具體規定。在此情況下,如果一件商標在歐盟國家和非歐盟國家申請注冊,那么,在歐盟成員國中申請注冊該商標,與在非歐盟國家申請注冊相同的商標,可以享有優先權。歐洲法院認為,商標的國際注冊可以作為國內法的補充來處理。因此,歐洲法院對《巴黎公約》和《馬德里協定》不適用。根據《馬德里議定書》第3條第2款的規定,申請人可以通過優先權要求獲得在歐盟成員國中的優先權。此外,申請人可以通過以下方式提出優先權申請:

            1.國際申請;

            2.在歐盟成員國間提交的重復申請;

            3.向每個成員國分別提交一份單獨的申請。

            四、 保護期限

            冰島商標自申請日起算10年,在有效期限內,如果有第三方對注冊商標提出異議,可以在該商標注冊申請有效期屆滿前六個月內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不存在異議或沒有任何第三方對該商標提出異議,注冊商標有效期為自注冊之日起10年。在期滿前六個月內,可以續展該商標。如果沒有人對續展提出異議,注冊商標有效期可以延續到該商標到期日。

            值得注意的是,冰島于1997年1月1日起對國際注冊的所有商品和服務實施統一的原產地名稱制度。如果一家公司或企業想要在冰島使用其商標,必須在該地區或其他國家申請并獲得批準后才能在該國使用。因此,企業如果打算使用其商標在歐洲其它國家/地區使用,必須先到當地申請并獲得批準,才能將其商標用于在這些國家/地區銷售產品的商業活動中。所以企業一定要將其商標放在歐洲大陸之外的國家和地區使用。

            五、 審查方式

            申請人的商標申請由冰島知識產權局負責審查。審查時間約為3個月,如有異議,審查時間為6個月。自提交申請之日起12個月內,可提出商標異議。通過異議程序獲得商標注冊的申請人可在6個月內獲得商標證書。

            冰島知識產權局的審查結果通常會在1個月內公布。如果不能滿足上述6個月的期限,申請人可以提出復審,以獲得相應的申請期限延長或重新申請。如果在任何申請期間都沒有提出任何異議或上訴,則商標將被核準注冊。

            在冰島注冊的商標不能被作為單獨注冊使用,除非同時指定冰島以外的歐盟國家。

            如果申請人希望在冰島使用其商標,可以申請商標注冊并指定冰島以外的歐盟國家。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使用了指定冰島以外的歐盟國家的商標,則不能被視為在冰島使用該商標;如果未使用該商標,則可以獲得相關國家的地理標志保護。

            六、 駁回與異議

            冰島商標注冊的zui終注冊決定由冰島知識產權局作出。但如果對商標注冊決定有任何異議,則可以向冰島知識產權局提出。如果異議成立,則可以在公告期結束后12個月內申請復審。否則,該商標將在公告期結束后6個月內被撤銷。

            在提出異議之前,申請人必須在提交注冊申請之前提交書面聲明。該聲明應包括對商標的解釋或說明,并應包括任何需要補充的內容或附加說明。申請人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向冰島知識產權局提交書面陳述和證據。

            冰島知識產權局將在收到異議后三個月內決定是否做出駁回決定。如果zui終決定被撤銷,則商標將被視為自動注冊。申請人必須在收到zui終決定通知后六個月內提出復審申請。

            七、 注冊成功后的效力

            冰島商標注冊成功后,有效期為10年。自商標注冊人核準注冊之日起算。有效期屆滿后,仍需續展,每次續展有效期為10年。

            冰島商標法規定:申請人必須在商標注冊之日起3個月內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注冊申請,并繳納規定的費用,否則商標局將不予受理。如果不在規定時間內提交注冊申請,則商標將被視為放棄。

            以上內容就是對冰島商標注冊流程的介紹,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更多疑問,歡迎聯系我們,我們將針對您的問題作出詳細專 業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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