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是世界上知識產權保護水平zui高的國家之一,日本專利申請的數量多、質量高,專利審查嚴格、高效,在國際上享有較高的聲譽。日本的專利制度在國內和國際上都有很高的知 名度。
本文旨在介紹日本專利申請流程、審查程序以及與國際專利申請相關的內容,并通過一篇文章簡單介紹日本專利申請所需提供的相關文件。本文主要以 IPC分類為基礎,著重介紹日本專利申請流程和審查程序中所需提供的文件,以期為有意向日本申請專利或尋求保護的國內企業提供參考。
一、 概述
日本現行專利制度是在《巴黎公約》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TRIPS)的基礎上建立的。日本現行專利制度分兩大類,即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發明專利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可以通過申請發明專利來獲得保護;實用新型專利是指對產品出的新的技術方案,可以通過申請實用新型專利來獲得保護。
日本現行的《專利法》于1981年1月1日起施行。目前,日本對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在申請流程、審查程序以及與國際專利申請相關的內容上均采用《巴黎公約》和 TRIPS協議規定的要求。在審查程序上,日本采取“實質審查”和“初步審查”相結合的制度。
二、 申請流程
1、提交申請:申請人向日本專利局提交專利申請文件,包括要求保護的發明名稱、發明人姓名、申請人姓名、地址等。申請人可以委托專利代理機構辦理,也可自行辦理。
2、審查程序:日本專利局對專利申請進行初步審查,如果審查意見認為可以授予專利權的,將會予以公布。
3、實質審查:日本專利局對申請進行實質審查,包括對權利要求書的審查和對說明書的審查,如果審查意見認為不符合專利法要求的,將會予以駁回。
4、授權與公告:日本專利局根據審查意見作出授權或駁回決定后,專利申請文件將被公開。自公布之日起1年內,申請人可以向專利局提出要求實質審查員對其權利要求進行修改的請求。在此期間內,申請人可以提出駁回請求。
三、 申請資料
1.專利申請文件,包括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書;
2.說明發明或實用新型技術內容的技術說明書,其中應包括以下內容:說明發明或實用新型的技術要點和使用效果;
3.提供發明人、申請人和共同發明人的姓名以及申請人的名稱;
4.提供發明人出具的有簽名的委托書,委托代理機構辦理的應附委托書。委托書應注明委托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和代理人姓名,并加蓋公章或簽字章。
5.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寫明發明或實用新型所要保護的內容,同時還應當寫明對該發明或實用新型的實施方式,以及對該發明或實用新型在技術上有重要意義的其他技術特征。
6.附圖說明,應當在每幅附圖中都標注出該附圖所表示出來的內容,并且需要至少包括說明書、權利要求書、附圖中所顯示出來的發明或實用新型。
四、 審查程序
日本的專利制度分為兩種:
1.非保密審查:在申請后的6個月內,在公開以前,提交申請的申請人必須向專利局說明其發明的內容,否則申請人會被視為放棄了該專利申請。
根據日本《專利法》第38條,申請人提出的非保密審查要求必須在申請日起滿18個月內向專利局提出。同時,按照第40條,如果發明人或申請人在收到審查意見后5個月內未提出反對意見,則視為放棄了非保密審查的要求。
由于日本對發明專利申請采用書面形式審查制度,因此一般情況下,申請人或發明人不能直接向專利局提交文件,而只能通過向日本專利局遞交專利申請的方式提出專利申請。此外,根據《專利法》第48條規定,發明專利申請必須在提交后的一年內提出。
五、 駁回與修改
日本專利審查部門在審查發明申請時,如果發現申請文件中存在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會發出駁回通知書。如果申請人對駁回決定不服,可以向日本專利審查部門提出復審請求,或者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復審請求。
在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決定前,申請人可以提交修改申請。日本專利法規定,在收到駁回通知書之日起2個月內未提出復審請求的,視為放棄該申請。如果申請人提交了修改申請,則不能再以駁回為理由提出復審請求。
如果申請人沒有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復審請求或提出申訴,則視為放棄該申請。
需要注意的是,對于已經過了公布階段的申請而言,如果提出修改申請,則必須先公開。
六、 權利要求書與說明書
與我國不同的是,日本對權利要求書的撰寫并不十分強調權利要求的順序,而是強調其獨立權利要求與從屬權利要求之間的關系。日本專利法規定,一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只允許有一個獨立的權利要求,如果對其中的部分內容進行了修改,那么在申請文件中必須首先處理這一部分,而不是先處理其他部分。此外,日本專利法規定,在一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中只有一個獨立權利要求的情況下,該獨立權利要求必須寫在zui前,即要寫成第 一項。而在一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中存在兩個以上獨立權利要求的情況下,必須首先處理這兩個獨立權利要求之間的關系。由此可以看出,日本專利法規定了“先申請原則”。如果在先申請日之前沒有提出過申請的情況下,則不能引用此原則。
七、 與國際專利申請相關的內容
在日本,申請人可根據《專利合作條約》(PCT)或《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簡稱巴黎公約)向外國申請專利,并根據外國專利審查指南的規定進行必要的修改。然而,由于 PCT或巴黎公約所規定的請求手續比較繁瑣,因此許多日本申請人選擇通過單一國家申請程序獲得日本的專利保護。
與 PCT和巴黎公約不同,直接向日本專利局提出申請時,需要向專利局繳納申請費和申請附加費(包括優先權要求費)。具體來說,申請人必須在提交日本專利申請時,指定一個國家作為優先權要求國家(優先權要求國)。指定的優先權要求國必須至少是一個《專利合作條約》的締約國(包括中國、韓國、印度)或巴黎公約中指定的國家(巴黎公約成員)。
向日本專利局提出申請時,申請人必須在指定的優先權國中提交一份日本專利申請文件副本。如果申請人希望獲得授權,則必須將一份日本專利申請文件副本交給專利局。如果該副本未被接受或被拒絕,申請人應向專利局提交一份副本說明不接受此申請的理由。如果該副本被接受或拒絕,則專利局將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
以上就是日本專利申請的流程與資料的介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更多疑問,歡迎聯系我們,我們將針對您的問題作出詳細專 業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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