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概述
加納位于非洲西部、幾內亞灣北岸,現行商標法規主要基于2004年1月29日頒布的《商標法》,2014年修訂。司法部注冊處統一負責商標事務,官方語言為英語。商標專用權需要通過注冊取得。加納商標注冊采用“申請在先”原則,但某些情況下,也可以以“在先使用”主張商標權。
加納是《TRIPS 協定》《巴黎公約》《WIPO公約》《新加坡條約》等國際知識產權條約的締約國,是《馬德里議定書》成員國,故商標保護既能通過“單國注冊”方式辦理,又能通過“馬德里國際注冊” 方式辦理。
商標注冊
目前,加納當局采用尼斯分類第11版的商品和服務描述,不接受一表多類申請。加納可注冊為商標的要素有:文字、名稱、圖形、數字、字母及上述要素的組合等。
若申請人不在加納居住,須委托本國專門的代理人辦理。商標申請所需基本材料為:
1.商標圖樣;
2.具體商品項目;
3. 申請人名義及地址;
4.委托書;
5.若聲明優先權的,需提供優先權證明文件及對應的英語翻譯件;
6.若商標含有中文的,需提供對應的英語翻譯件。
申請注冊加納商標的主要流程為:申請一受理一審查一公告一核準一發證。申請遞交后官方先進行形式審查,主要審查申請材料和分類信息是否符合規定,一般1個月左右完成受理。受理后將對商標進行實質審查,包括對商標顯著性、是否違反禁注禁用條款和是否與在先商標形成沖突的審查,審查通過則予以公告;審查不能通過的則會下發駁回通知書并要求申請人在駁回通知書載明的時限內予以答復。
初審公告日起2個月為異議期,任何利益相關人均可提出異議,提異議的理由主要有:
1.與在先商標沖突,如:擁有在先的注冊商標;
2. 商標缺乏顯著性;
3. 商標具有不良影響;
4.惡意注冊;
5.與在先其他權利沖突,如:商號權、外觀設計、版權、人名等。
公告期內無人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異議期結束后即可獲準注冊并頒發注冊證。順利的情況下,加納商標注冊需要2~3年;如不順利,中途遇到異議或駁回,時間將會大大延長。
商標維護
加納商標注冊后 10年有效,有效期自申請日起算;到期日前3個月內可以辦理續展,寬展期6個月;續展有效期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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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方式
- 電 話:15517851322
- 聯系人:平克曼
- 手 機:13378428645
- 微 信:15517851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