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概述
津巴布韋現行商標法規主要基于 1975年1月1日生效的《商標法》,2001年修訂。知識產權局負責管理商標事務,官方語言為英語。商標專用權需要通過注冊取得。商標注冊不是強制性的,但為了保護商標或進行續展,就必須依法登記注冊。津巴布韋商標注冊采用“使用在先”原則。
津巴布韋是《巴黎公約》《WIPO 公約》等國際知識產權條約的締約國,是《馬德里議定書》成員國,故商標注冊可通過“單國注冊”或“馬德里國際注冊”方式辦理。
商標注冊
目前,津巴布韋采用尼斯分類第8版的商品和服務描述,不接受一表多類申請。津巴布韋可注冊為商標的要素有:文字、名稱、圖形、三維標志、 色、 號、聲音、氣味、全息圖、動態商標等。
若申請人不在津巴布韋居住,須委托本國專門的代理人辦理。商標申請所需的基本材料力:
1. 商標圖樣;
2. 具體類別及商品/ 服務項目;
3. 委托書;
4. 申請人名義及地址;
5.若聲明優先權的,需提供優先權證明文件及對應的翻譯件。
申請注冊津巴布韋商標的主要流程為:申請一受理一審查一公告一核準一發證。
申請遞交后約1個月受理。審查員將對申請進行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形式審查主要審查申請要求和分類信息是否符合規定;實質審查包括對商標顯著性、是否違反禁注禁用條款和是否與在先商標形成沖突的審查。審查不能通過的將會下發駁回通知書并要求申請人在駁回通知書載明的時限內予以答復,實質審查通過的,將會被安排公告。起2個月為異議期,任何利益相關人或在先權利人均可提出異議,提異議的理由主要有:
1.與在先商標沖突,如:擁有在先的注冊商標;
2. 商標缺乏顯著性;
3. 商標具有不良影響;
4.惡意注冊;
5. 與在先其他權利沖突,如:商號權、外觀設計、版權、人名等。
公告期內無人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可獲準注冊并頒發注冊證。順利的情況下,津巴布韋商標注冊需要12~18個月;如不順利,中途遇到異議或駁回,時間將會大大延長。
商標維護
津巴布韋商標注冊后10年有效,有效期自申請日起算;到期日前6個月內可以辦理續展,寬展期為3年;續展有效期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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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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