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概述
盧旺達位于非洲中東部赤道南側,現行商標法規主要基于 2009年12月26日頒布的31/2009號《關于知識產權保護》法案。盧旺達發展局注冊總辦公室統一負責商標事務,官方語言為盧旺達語、法語、英語。商標專用權需要通過注冊取得;盧旺達商標注冊采用“申請在先”原則。
盧旺達是《TRIPS協定》《巴黎公約》WIPO公約》等國際知識產權條約的締約國,是《馬德里議定書》成員國,故商標保護既能通過“單國注冊”方式辦理,又能通過“馬德里國際注冊”方式辦理。
商標注冊
目前,盧旺達當局采用尼斯分類第11版的商品和服務描述,接受一表多類申請。盧旺達可注冊為商標的要素有:文字、名稱、圖形、數字、字母、顏色組合及上述要素的組合等可視性標識。
若申請人不在盧旺達居住,須委托本國專門的代理人辦理。商標申請所需基本材料為:
1.商標圖樣;
2. 具體商品項目;
3.申請人名義及地址;
4.公證后的委托書;
5.若聲明優先權的,需提供優先權證明文件及對應的英語翻譯件。
申請注冊加納商標的主要流程為:申請一受理一審查一公告一核準一發證。申請遞交后官方先進行形式審查,主要審查申請材料和分類信息是否符合規定,一般2個月左右完成受理。受理后將對商標進行實質審查,包括對商標顯著性、是否違反禁注禁用條款和是否與在先商標形成沖突的審查,審查通過則予以公告;審查不能通過的則會下發駁回通知書并要求申請人在駁回通知書載明的時限內予以答復。初審公告日起60天為異議期,任何利益相關人均可提出異議,提異議的理由主要有:
1.與在先商標沖突,如:擁有在先的注冊商標;
2. 商標缺乏顯著性;
3.商標具有不良影響;
4.惡意注冊;
5.與在先其他權利沖突,如:商號權、外觀設計、版權、人名等。
公告期內無人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異議期結束后即可獲準注冊并頒發注冊證。順利的情況下,盧旺達商標注冊需要8個月左右;如不順利,中途遇到異議或駁回,時間將會大大延長。
商標維護
盧旺達商標注冊后 10年有效,有效期自申請日起算;到期日前6個月內可以辦理續展,寬展期為6個月;續展有效期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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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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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聯系人:平克曼
- 手 機:13378428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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