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概述
尼日利亞現行商標法規主要基于1965年1月1日頒布的《商標法》以及1967年5月9日頒布的《商標實施細則 1967》。尼日利亞工業產權局統一負責管理商標事務,官方語言為英語。商標專用權需要通過注冊取得。商標注冊不是強制性的,但為了保護商標或進行續展,就必須依法登記注冊。尼日利亞商標注冊采用“申請在先”和“使用在先”兼顧的原則。
尼日利亞是《巴黎公約》《WIPO公約》《TRIPS 協議》和《日內瓦公約》等國際知識產權條約的締約國,暫未加入馬德里體系,故商標注冊只能通過“單國注冊”方式辦理。
商標注冊
目前,尼日利亞工業產權局采用尼斯分類第11版的商品和服務描述,不接受一表多類申請。尼日利亞可注冊為商標的要素有:文字、名字、圖形、特定的三維形狀、標語、商業外觀/裝潢、全息圖等。
若申請人不在尼日利亞居住,須委托本國專門的代理人辦理。商標申請所需的基本材料為:
1.商標圖樣;
2.具體類別及商品/服務項目;
3.申請人名義及地址;
4.委托書;
5.若聲明優先權的,需提供優先權證明文件。
申請注冊尼日利亞商標的主要流程為:申請一受理一審查一公告一核準一發證。申請遞交后一般1個月左右決定是否受理。審查員將對申請進行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
形式審查主要審查申請要求和分類信息是否符合規定:實質審查包括對商標顯著性、是否違反禁注禁用條款和是否與在先商標形成沖突的審查。審查通過后就會安排公告,公告日起2個月為異議期,任何利益相關人或在先權利人均可提出異議,提異議的理由主要有:
1.與在先商標沖突,如:擁有在先的注冊商標;
2. 商標缺乏顯著性;
3. 商標具有不良影響;
4.惡意注冊;
5.與在先其他權利沖突,如:商號權、外觀設計、版權、人名等;
6.標語商標缺乏原創性。
公告期內商標申請受到異議必須答復,否則將導致該商標申請無效。公告期內無人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即可獲準注冊并頒發注冊證;審查不能通過的則會下發驅回通知書并要求申請人在駁回通知書載明的時限內予以答復。順利的情況下,尼日利亞商標注冊需要3~4年;如不順利,中途遇到異議或駁回,時間將會大大延長,可能耗時 4~5年甚至更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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