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概述
桑給巴爾是坦桑尼亞聯合共和國的組成部分,桑給巴爾有其獨立的商標體系,現行商標法規主要基于 2008年第4號《桑給巴爾工業產權法》。桑給巴爾商標局統一負責管理商標事務,官方語言為斯瓦希里語、英語。商標專用權需要通過注冊取得。商標注冊不是強制性的,但為了更好地保護商標或進行續展,就必須依法登記注冊。
桑給巴爾是《TRIPS 協議》《巴黎公約》等國際知識產權條約的締約方,暫未加入馬德里體系,故商標注冊只可通過“單國注冊”方式辦理。
商標注冊
目前,桑給巴爾商標局采用尼斯分類第11版的商品和服務描述,只接受一表一類申請。桑給巴爾可注冊為商標的要素有:文字、字母、圖形、數字、立體形狀、顏色組合等。
在桑給巴爾沒有住所或主要營業場所或真實、有效的工商企業的自然人或法人,須委托該國專門的代理人辦理。商標申請所需的基本材料為:
1.商標圖樣;
2.類別及具體商品項目;
3.申請人名義及地址;
4.委托書;
5.若聲明優先權的,需提供優先權證明文件。
申請注冊桑給巴爾商標的主要流程為:申請一審查一公告一核準一發證。申請遞交后1周左右受理。審查員將對申請進行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形式審查主要審查申請要求和分類信息是否符合規定;實質審查包括對商標顯著性、是否違反禁注禁用條款的審查和是否與在先商標形成沖突的審查。審查不能通過的將會下發駁回通知書并要求申請人在駁回通知書載明的時限內予以答復,實質審查通過的,將會被安排公告。
公告日起2個月為異議期,任何利益相關人或在先權利人均可對該商標的注冊提出異議,提異議的理由主要有:
1.與在先商標沖突,如:擁有在先的注冊商標;
2. 商標缺乏顯著性;
3. 商標具有不良影響;
4. 惡意注冊;
5.與在先其他權利沖突,如:商號權、外觀設計、版權、人名等。
公告期內無人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可獲準注冊并頒發注冊證。順利的情況下,桑給巴爾商標注冊需要10個月左右;如不順利,遇到駁回或異議,時間將被延長。
商標維護
桑給巴爾商標注冊后10年有效,有效期自申請日起算;到期日前3個月可以辦理續展,寬展期為6個月;續展有效期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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