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概述
突尼斯現行商標法規主要基于 2001年4月27日頒布的第2001-36號《關于商標與貿易服務的保護法》。突尼斯商標局統一負責管理商標事務,官方語言為阿拉伯語。商標專用權需要通過注冊取得。商標注冊不是強制性的,但為了保護商標或進行續展,就必須依法登記注冊。突尼斯商標注冊采用“申請在先”的原則。
突尼斯是《巴黎公約》《WIPO公約》《TRIPS 協議》《尼斯協定》《維也納協定》和《內羅畢條約》等國際知識產權條約的締約國;突尼斯已加人《馬德里議定書》,故商標注冊可通過“單國注冊”或“馬德里國際注冊”的方式辦理。
商標注冊
目前,突尼斯商標局采用尼斯分類第11版的商品和服務描述,接受一表多類申請。突尼斯可注冊為商標的要索有:文字、圖畫、字母、圖形、數字、標語、商業外觀裝潢、三維標識等。
若申請人不在突尼斯居住,須委托本國專門的代理人辦理。商標申請所需的基本材料為:
1.商標圖樣;
2.具體類別及商品1服務項目;
3. 申請人名義及地址;
4. 委托書,需簽字并郵寄原件;
5.若聲明優先權的,需提供優先權證明文件。
申請遞交后一般3~4周決定是否受理。審查員將對申請進行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
形式審查主要審查申請要求和分類信息是否符合規定;實質審查包括對商標顯著性和是否違反禁注禁用條款的審查。突尼斯商標注冊不能申請加快審查。審查通過后就會安排公告,公告日起2個月為異議期,任何利益相關人或在先權利人均可提出異議,提異議的理由主要有:
1. 商標缺乏顯著性;
2. 商標具有不良影響;
3.惡意注冊;
4.標語商標缺乏原創性。
公告期內無人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即可獲準注冊并頒發注冊證;審查不能通過的則會下發駁回通知書并要求申請人在駁回通知書載明的時限內予以答復。順利的情況下,突尼斯商標注冊需要1年左右;如不順利,中途遇到異議或駁回,時間將會大大延長,可能耗時2年左右。
商標維護
突尼斯商標注冊后10年有效,有效期自申請日起算;到期目前6個月內可以辦理續展,寬展期6個月;續展有效期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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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方式
- 電 話:15517851322
- 聯系人:平克曼
- 手 機:13378428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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