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概述
巴布亞新幾內亞位于南太平洋,現行商標法規主要基于 1978年10月18日頒布的《商標法》。巴布亞新幾內亞知識產權局統一負責管理商標事務,官方語言為英語、皮金語。商標專用權需要通過使用取得。商標注冊不是強制性的,但為了保護商標或進行續展,就必須依法登記注冊。
巴布亞新幾內亞商標注冊采用“使用在先”原則,巴布亞新幾內亞是《巴黎公約》和《新加坡條約》等國際知識產權條約的締約國,暫未加入馬德里體系,故商標注冊只可以通過“單國注冊”方式辦理。
商標注冊
目前,巴布亞新幾內亞商標申請采用尼斯分類第9版的商品和服務描述,不接受一表多類申請。巴布亞新幾內亞可注冊為商標的要素有:文字、名稱、圖形、顏色組合等。
若申請人不在巴布亞新幾內亞居住,可委托本國專門的代理人辦理,也可直接向巴布亞新幾內亞知識產權局提交申請,但須提供一個當地地址。商標申請所需的基本材料為:
1.商標圖樣;
2.具體類別及商品/服務項目;
3. 申請人名義及地址;
4. 委托書;
5.說明商標在該國是意向使用或實際使用;
6.若聲明優先權的,需提供優先權證明文件。
申請注冊巴布亞新幾內亞商標的主要流程為:申請—受理一審查一公告一核準一發證。申請遞交后3~4周受理。審查員將對申請進行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形式審查主要審查申請要求和分類信息是否符合規定;實質審查包括對商標顯著性、是否違反禁注禁用條款和是否與在先商標形成沖突的審查。審在不能通過的將會下發駁回通知書并要求申請人在駁回通知書載明的時限內子以答復,實質審查通過的,將會被安排公告。公售目起3個月內為異議期,任何利益相關人或在先權利人均可提出異議,提異議的理由主要有:
1.與在先商標沖突,如:擁有在先的注冊商標;
2. 商標缺乏顯著性;
3.商標具有不良影響;
4.惡意注冊;
5.與在先其他權利沖突,如:商號權、外觀設計、版權、人名等。
公告期內無人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可獲準注冊并頒發注冊證。順利的情況下,巴布亞新幾內亞商標注冊需要2年左右;如不順利,中途遇到異議或駁回,時間將會延長至3年左右。
商標維護
巴布亞新幾內亞商標注冊后10年有效,有效期自申請日起算;到期日前6個月內需辦理續展,無寬展期。但到期日后12個月內,審查員可視情況允許商標復活并續展;續展有效期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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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方式
- 電 話:15517851322
- 聯系人:平克曼
- 手 機:13378428645
- 微 信:15517851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