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概述
斐濟共和國是一個太平洋島國,位于南太平洋,由332個島嶼組成。斐濟現行商標法規主要基于 1933年7月25日頒布的《商標法》。斐濟知識產權司統一負責管理商標事務,官方語言為英語、斐濟語、印地語。商標專用權需要通過注冊取得。商標注冊不是強制性的,但為了保護商標或進行續展,就必須依法登記注冊。斐濟商標注冊采用“申請在先”和“使用在先”兼顧原則。斐濟是《WIPO公約》和《羅馬公約》等國際知識產權條約的締約國,暫未加人馬德里體系,故商標注冊只能通過“單國注冊”方式辦理。
此外,雖然斐濟已于1987年脫離英聯邦成員國,但由于長期受殖民主義影響,該國的商標申請仍可基于已有的英國單國注冊基礎申請或者基于該國1933年的《商標法》提交申請。
商標注冊
(一)基于現有英國單國注冊基礎申請
基于已有的英國注冊基礎提交申請的,必須基于英國單國注冊,馬德里指定英國或歐盟申請不能視為有效基礎。不受理服務商標的申請。若申請人不在斐濟居住,須委托本國專門的代理人辦理。商標申請所需的基本材料為:
1.商標圖樣;
2.具體類別及商品項目,必須與英國注冊基礎相同;
3. 申請人名義及地址,必須與英國注冊基礎相同;
4. 委托書;
5.英國知識產權局下發的注冊證明原件;
6. 不能聲明優先權。
基于已有的英國單國注冊基礎申請注冊斐濟商標的主要流程為:申請一受理一形式審查一核準一發證。申請遞交后2~3周受理。審查員將對申請進行形式審查。形式審查主要審查申請要求和分類信息是否符合規定。無實質審查和公告制度。順利的情況下,基于已有的英國單國注冊基礎申請注冊需要3個月左右。
斐濟商標基于現有英國注冊基礎注冊后有效期同英國基礎注冊,到期日前6個月內可以辦理續展,寬展期6個月,續展有效期亦同英國基礎注冊。
(二)基于該國1933年的《商標法》提交申請
目前,斐濟采用英國舊版分類表,共50個類別,不受理服務商標的申請,接受一表多類申請。斐濟可注冊為商標的要素有:文字、名稱、圖形、顏色組合、標語等。非傳統商標,比如聲音、氣味等暫時不能申請注冊。
若申請人不在斐濟居住,須委托本國專門的代理人辦理。商標申請所需的基本材料為:
1. 商標圖樣;
2.具體類別及商品項目;
3. 申請人名義及地址;
4. 委托書;
5. 說明商標在斐濟是意向使用或實際使用;
6.不能聲明優先權。
基于該國商標法申請注冊斐濟商標的主要流程為:申請一受理一審查一公告一核準一發證。
申請遞交后2~3周受理。審查員將對申請進行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形式審查主要審查申請要求和分類信息是否符合規定;實質審查包括對商標顯著性、是否違反禁注禁用條款和是否與在先商標形成沖突的審查。審查不能通過的將會下發駁回通知書并要求申請人在駁回通知書載明的時限內予以答復,實質審查通過的,將會被安排公告。公告日起3個月為異議期,任何利益相關人或在先權利人均可提出異議,提異議的理由主要有:
1.與在先商標沖突,如:擁有在先的注冊商標;
2.商標缺乏顯著性;
3. 商標具有不良影響;
4.惡意注冊;
5.與在先其他權利沖突,如:商號權、外觀設計、版權、人名等。
公告期內無人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可獲準注冊并頒發注冊證。順利的情況下,基于該國《商標法》注冊需要1~2年;如不順利,中途遇到異議或駁回,時間將會大大延長,可能耗時3~5年。斐濟商標基于該國《商標法》注冊后 14年有效,有效期自申請日起算;到期日前12個月內可以辦理續展,寬展期6個月;續展有效期14年。
商標維護
商標注冊后連續5年未在該國實際使用的,任何人可申請撤銷;不可抗力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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