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條碼有一組用來表示產品的唯一代碼,稱為“條碼”(descriptor)。這個代碼是由一組不同的字符組成的,每個字符都有它自己的編號,每組字符又由兩個不同的部分組成,分別是第 一個部分是表示商品條碼符號的編碼;第二個部分是表示商品條碼符號的寬度。在國際上,商品條碼被稱為“商品代碼”(descriptor),是世界上使用zui廣泛、zui通用的一種商品標識形式,具有唯一性、穩定性和兼容性。
一、 準備資料
1、公司的注冊證書,復印件;
2、公司的法人代表身份證復印件;
3、公司的產品目錄清單(可提供);
4、臺灣公司的地址證明,(如是住宅地址則必須提供住宅證明文件);
6、臺灣公司的產品照片(必須是3個月內)。
注:公司注冊證書有效期為1年,申請人需在有效期內申請并使用該證書。若已申請臺灣公司,則需在有效期內提供該證書并繳交年費。
二、 辦理申請
臺灣地區廠商識別號申請辦理程序如下:
1、填寫“廠商識別號申請表”;
2、提供法人代表證明書、營業執照及身份證復印件(或護照);
3、提供產品資料及包裝照片;
4、產品標簽樣張一份(須貼于產品上);
5、廠商識別號使用授權書及廠商名錄副本。
三、 核準注冊
申請單位提出申請并提交有關資料后,由中國物品編碼中心(以下簡稱“編碼中心”)受理申請,并進行審查。審查合格后,向申請單位頒發《商品條碼注冊證書》;
初審合格后,編碼中心將通知申請人在規定時間內繳納續展費;逾期不交者,將視為自動放棄續展權利。逾期不繳納續展費的,按自動放棄處理。
四、 執照頒發
根據“條碼法”規定,若申請廠商識別代碼并在臺灣注冊,可由廠商識別代碼管理委員會或相關機構頒發執照。取得執照的廠商識別代碼使用者,在申請注冊廠商識別代碼時,必須填寫廠商識別代碼申請書,并提交已有廠商識別代碼注冊證書復印件。若該廠商識別代碼未在臺灣注冊,則必須先在臺灣當地申請注冊;取得臺灣地區商標專用權后,該廠商識別代碼及商標才能在中國大陸地區使用。
若申請商須將自己的商品條碼向臺灣相關機構申請注冊時,可由申請商直接將條碼符號寄給臺灣相關機構(包括商業、工業、事業、物流及檢驗等部門)。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申請商提出申請并獲得核準后,該商品條碼就可作為臺灣地區商品的唯一標示。
五、 日常維護
(1)每年應由印刷機構進行一次條形碼檢查,并填寫檢查報告。
(2)當發現條碼有錯誤時,應及時更正或更換。
(3)標簽應使用符合規定的材料印刷。
(4)當發現條形碼已被破壞時,應立即向印刷機構報告并及時更換條碼。
(5)商品包裝上的條形碼不得被惡意改動,如需改動,必須經印刷機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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