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印度尼西亞,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在印度尼西亞,實用新型專利可以以單一性、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為要件。
在印度尼西亞申請實用新型專利,可以通過巴黎公約或者 PCT途徑進行申請,也可以通過專利合作條約(PCT)途徑進行申請。
一、 巴黎公約申請
巴黎公約途徑下申請實用新型需要的材料:
1.申請書(中文)
2.申請人為單位的,應提交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3.發明名稱和說明書(英文)
4.權利要求書(中文)
5.委托書
二、 PCT途徑申請
1.向印度尼西亞專利局提出申請,并繳納申請費;
2.印尼專利局收到申請后,將申請文件和符合規定的說明書、權利要求書、附圖等文件送交國際檢索單位進行檢索;
3.印尼專利局將根據國際檢索單位的檢索報告,確定是否存在現有技術,則可以提出國際初步審查請求;
4.國際初步審查請求通過后,國際局將向國際申請的所有國家發送一份國際公布文件;
5.印尼專利局將根據申請人的要求決定是否發出授予專利權通知書。
三、 提交文件
申請人在申請時需提交:
(1)申請文件包括:說明書、權利要求書、說明書摘要、摘要附圖、摘要附圖。在申請時還需提交一份不超過200字的請求書。說明書應包含背景技術、發明內容、附圖說明和具體實施方式,以及權利要求書。
(2)申請日起12個月內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所有申請文件(包括請求書、說明書、權利要求書、說明書附圖),如果申請人希望優先權文件提前遞交,則可在提交申請時遞交優先權文件。
(3)申請材料的中文翻譯件,中英文對照譯文應與中文翻譯件一致。對于技術領域相同或相近的發明創造,申請人可以只提交一份翻譯件。
四、 審查程序
實用新型專利申請自申請日起18個月內,可以在印尼進行實質審查。實質審查需要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完成。
印尼實用新型專利自申請日起的12個月內,可以在印度尼西亞進行公告和異議程序,可以在實用新型專利授權公告前提出復審。
五、 授權和保護
實用新型專利的保護期限為自授權之日起20年。但是,實用新型專利有一個例外,如果專利申請人提出的是在后申請,而申請人并不是在后申請中的第 一申請人,那么該發明在此期間可以享有優先權。
印尼專利制度允許對發明進行多種保護方式,包括對發明人的侵權保護、對發明的撤銷保護和對無效程序中發明的保護等。由于實用新型專利不具有絕 對保護期限,因此,如果發明在授權后被無效或撤銷,那么實用新型專利也將喪失其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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