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麥于1885年頒布《專利法》,專利保護制度的建立源于歐洲大陸。
20世紀80年代,丹麥又頒布了《歐洲專利公約》,通過在該公約中規定的統一的國際申請程序,解決了各成員國對專利制度規定不一致的問題。目前,丹麥已成為繼瑞士、德國之后的第三個對專利制度進行統一規定的國家。
一、 申請注冊程序
(1)申請人向丹麥專利局提出專利申請,并提供相關的技術資料,通常需繳納申請費和審查費。
(2)丹麥專利局對專利申請進行形式審查,以確定專利申請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的要求。
(3)丹麥專利局對符合條件的專利申請,授予專利權。獲得專利權后,申請人可以自專利權授權之日起開始享有專利權。
二、 審查
丹麥專利申請審查分兩種:初步審查和實質審查。申請日起18個月內完成初步審查,12個月內完成實質審查。
三、 授權
發明專利申請經初步審查合格后,丹麥專利局將發出授權通知書。申請人收到該授權通知書后,應在規定的期限內辦理登記手續并繳納相應的費用。申請人在辦理登記手續時,應提交必要的證明文件,證明其發明創造是其專利申請所述的發明創造。
根據丹麥《專利法》規定,丹麥專利局自收到上述專利申請之日起30個月內審查該發明專利申請是否符合《歐洲專利公約》要求。如符合要求,則授予該發明專利;否則,駁回該申請。
四、 維持和延長
1、專利有效期為自授權之日起20年,期滿后可以進行續展,但必須在該專利的申請日起5年內提出申請。
2、申請人可在專利到期前4年提出專利延長申請,延長期限為10年。
3、對于同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有兩個以上申請人的,申請人可以書面協商后進行轉讓。協商不成的,可以進行轉讓,但需向丹麥知識產權局支付一定的費用。
4、由于申請人自身的原因,導致在申請專利時所提供的文件不符合要求或存在錯誤的情況,例如不完整或不正確、重復等,也將導致專利被視為放棄。因此,申請人可以向丹麥知識產權局提出異議或請求復審。
五、 登記
丹麥《專利法》規定,當一項發明獲得授權后,專利權人必須在一個月內辦理登記手續。專利權人必須在登記后的五個月內向丹麥專利與商標局提交專利申請書及說明書,以保證專利權的穩定性。如有任何更改,需在一個月內提交申請書及說明書,并由丹麥專利與商標局進行修改。在申請之日起18個月內未辦理登記手續的專利權自動失效。如需延期辦理登記手續,應向丹麥專利與商標局提出申請。
丹麥《專利法》規定,在丹麥的專利保護期限為自申請日起20年。如果發明人需要延長保護期限,可以提出申請,并在18個月內辦理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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