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程序與材料:
根據《香港專利條例》第46 (1)條規定,申請人可于收到專利申請后6個月內提出實用新型申請。如果申請人在提交申請后的6個月內未提出專利申請,該實用新型將會自動失效。若申請人希望在該實用新型失效后仍繼續在香港提出專利申請,則應在發明申請的6個月內以書面形式提出。
一、 申請流程
申請人應于發明申請遞交后的6個月內提交實用新型申請。若未在此期限內提出申請,該實用新型將自動失效。此外,若申請人未能于發明申請遞交后的6個月內以書面形式向香港知識產權署提交實用新型專利申請,該實用新型將會自動失效,申請人應在該實用新型失效后的6個月內以書面形式提出。
二、 審查程序
在香港申請實用新型專利,通常只需遞交一份初步的專利申請,而不需再提交任何其它文件。申請人可以自行將發明或設計向專利署遞交,也可以通過郵寄或電郵的方式向香港專利署遞交。香港專利署只會在實用新型專利申請遞交后的3個月內對其進行審查,并且在該實用新型專利申請被接受后的3個月內發出初步的審查意見。在收到初步審查意見后,申請人應當針對該初步審查意見進行答復。如果申請人在規定的答復期限內未對初步審查意見做出答復,則該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將會被視為撤回。申請人應當將實用新型申請文件連同遞交時間(通常是遞交日起的2個月內)一并提交給香港專利署。
三、 費用及費用類型
申請人可根據《專利條例》《發明條例》及《外觀設計條例》的規定,向專利及外觀設計審查署或香港知識產權署繳付費用。
在香港申請專利,可按不同類別繳納相關費用:
1.申請費、維持費、登記費、印花稅和其他相關費用;
2.實用新型的年費;
3.指定實用新型的專利申請費。
如申請人不能在指定期限內繳付專利費用,則應自期滿之日起兩個月內,向專利及外觀設計審查署或香港知識產權署繳付相關費用。
四、 實用新型的保護期限
《香港專利條例》第46 (1)條規定,實用新型的保護期限為自發明申請被提呈至該實用新型被批準的日期起的20年。該期限屆滿后,如果申請人希望繼續享有對發明的保護,則應向香港知識產權署提出續展申請。
五、 實用新型與發明的區別
1.實用新型的創造性較低,在保護客體上與發明不同。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而實用新型只限于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2.發明申請要經過實質審查,而實用新型只需要經過形式審查,因此,發明比實用新型容易申請,被授權也快,但獲得專利權的時間要長一些。
3.與發明相比,實用新型不公開產品,因此,在市場競爭中處于劣勢地位;而發明公開了產品技術方案,從而能得到國家專利局的保護。
4.專利申請方式不同。申請發明專利需要經過實質審查,而申請實用新型只需經過形式審查即可。
5.在保護期限上,實用新型只有十年,比發明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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