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是企業的無形資產,商標轉讓是企業在國際市場上的一種常見行為,由于瑞典屬于歐盟國家,所以對于瑞典商標的轉讓也有一定的要求。那么,瑞典商標轉讓流程與要求是什么?
一、 提交申請
1、轉讓申請應當提交商標轉讓申請書。
2、轉讓人和受讓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復印件,如:企業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個人的身份證復印件等。
3、提交商標注冊證書、商標圖樣、轉讓人和受讓人簽署的商標轉讓協議或者合同。
4、委托代理的提交代理委托書,直接在受理大廳辦理的提交經辦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5、申請文件為外文的,還應提供經翻譯機構簽章確認的中文譯本。
6、申請變更商標注冊人名義、地址等內容的,還應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7、轉讓申請必須在商標注冊證書所附登記的有效期內提出,如果沒有辦理續展手續,該轉讓申請視為放棄或不予核準。
二、 形式審查
申請人必須提供商標注冊號、申請人名稱、地址,如果有委托代理機構,還需提供委托書。
三、 實質審查
根據《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的規定,如果商標轉讓申請被駁回,商標局將在2個月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如果申請人對商標局的決定不滿意,可以在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15天內向商標局申請復審,或直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異議。如果復審或異議成立,那么商標轉讓申請將不予核準。如果商標轉讓申請被駁回,申請人可以在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復審申請或異議申請。
四、 公告
1、經核準后,商標局將在《商標公報》上刊登商標注冊公告,同時將該公告寄發給受讓人。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
2、轉讓申請經核準后,商標局將辦理注冊公告手續。
3、經核準后,商標局將按照商標轉讓的規定,發給受讓人相應的證明文件。
4、如果受讓人不是該注冊商標的所有人,但根據《商標法》第48條規定,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辦理轉讓手續后,應當由受讓人在規定的時間內向商標局辦理轉讓注冊手續。
五、 核準及注冊
1.申請注冊的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征,便于識別。
2.該商標不得違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
3.該商標不得與已經注冊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
4.該商標不得與未注冊的馳 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但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并便于識別的除外。
5.申請注冊的商標,自核準之日起六個月內,在先權利人和利害關系人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公告期滿無異議的,予以核準注冊,發給商標注冊證,并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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