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典是世界上知識產權保護zui好的國家之一,根據2020年全球創新指數排名,瑞典在全球創新指數排名中名列第16位。該排名是對一國知識產權保護能力的客觀評估,重點關注在知識產權保護和創新方面取得顯著進步的國家。專利制度作為一項重要的知識產權制度,其發展歷史可以追溯到17世紀中葉。作為世界上zui早建立專利制度的國家之一,瑞典已擁有超過200件有效專利,居世界首位。 本文將介紹瑞典發明專利申請指南,包括瑞典專利保護范圍、保護期限、申請文件的準備以及審查程序等內容。
一、 保護范圍
根據《專利法》第54條第2款的規定,發明專利包括“對產品、方法或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此外,根據《專利法》第55條第1款的規定,對于未在申請日起6個月內提出專利申請的發明,如果申請人能夠證明該發明符合《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第 一條第3款或第5條的規定,則可以得到專利權。申請人應當在專利申請文件中詳細說明其解決技術問題的方案、所用技術手段以及對現有技術的改進之處。
目前,瑞典專利保護范圍以權利要求書所記載的內容為準。權利要求書應當清楚、簡要地記載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名稱、所屬領域及所屬技術領域中已經成為公開技術的內容。權利要求書應當用表格形式列出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但不包括說明書附圖。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清楚、簡要地記載技術方案,避免使用過于簡單或籠統的語言。
二、 申請文件的準備
在瑞典,申請人向專利局提交的專利申請文件包括:
1.申請費;
2.說明書;
3.權利要求書;
4.摘要。
為了方便檢索,在提交專利申請之前,申請人應當對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進行檢索,以確定是否存在可能的重復授權的情況。同時,如果申請人認為說明書不清楚或權利要求書不清楚,可以在提交專利申請時提交補正請求書和修改請求書。此外,申請人還可以根據需要將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進行翻譯。
對于涉及生物、化學或物理領域的發明,在瑞典專利申請中應當提供產品或者方法的照片、示意圖以及說明等。此外,申請人還應當提供關于該產品或方法的產品特征和功能的信息。如果存在優先權文件,應當將優先權文件附在專利申請文件之后。
三、 審查程序
申請人可以通過以下方式進行審查:
自申請日起3個月內提出實質審查請求并繳納實質審查費。對于發明專利,實質審查請求應在提交后6個月內提出。該請求不符合《專利法》及《歐洲專利公約》的規定時,可以撤回該申請。
如果申請人沒有在18個月內提出優先權審查請求,則該申請將視為未提出。
自優先權通知日起3個月內,申請人可以對其申請進行修改,并在申請日起18個月后的12個月內提出正式的修改。在該期限內,如果申請人沒有對其申請進行修改,則該申請將被視為未提出。
根據瑞典專利法第49條和第51條規定,申請人可自優先權日起2年內向歐洲專利局(EPO)或瑞士專利局(EPO)提起請求。
四、 審查意見和決定
如果對申請文件的形式和內容無異議,審查員將在審查過程中對申請文件的內容進行審查,并發出意見陳述書,要求申請人在規定時間內修改。申請人可以在收到意見陳述書后的30天內或zui遲不超過90天內對該意見陳述書做出答復。審查員對意見陳述書進行審查后,如果認為該申請不符合專利法要求,或者認為該申請缺乏新穎性、創造性或實用性,審查員將發出通知,要求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提出修改。
如果申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修改,并且審查員認為修改符合專利法要求,則審查員將發出授予專利權的通知。根據申請的類型和具體情況,審查員可能會發出意見、建議等書面文件。
五、 授權和維持
獲得授權后,申請人需要在發明專利申請之日起12個月內提交一份專利證書,或在一年內提交一份專利續展請求。如果申請人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交專利證書,則其權利將自動終止。如專利證書中未顯示權利終止的日期,則視為自動續展。如專利證書上所顯示的有效日期與申請人提交申請之日的日期不同,則視為未續展。
申請人可以在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內申請延長期限,以獲得更長的保護期限。但應注意,延長期限不能超過申請人已經提交申請的時間,且該申請仍需與原申請一同提交。如果申請人因未能按時提交申請導致延長期屆滿,則原申請將被視為撤回。
如果未在規定的時間內繳納年費或者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內繳納專利維持費,則該發明專利將被視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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