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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新聞
            轉讓丹麥商標需要的資料
            發布時間: 2024-07-15 17:11 更新時間: 2024-11-24 07:03

            丹麥是世界上zui早引入商標的國家之一,也是世界上zui早進入工業社會的國家之一,目前已經發展成為了知識產權體系較為完善的國家。與中國相比,丹麥對商標的保護更為全面,不僅要求申請人提供相應的身份證明文件,還要求提供商標注冊證書或申請商標注冊時已獲得的注冊證,以及在市場中使用商標時所形成的商標標識圖等。對于轉讓而言,丹麥法律中并未對此作出規定。因此,在丹麥進行商標轉讓只能通過買賣的方式完成,具體流程如下:

            一、 向國家商標局提出轉讓申請

            如果您是以買賣的方式在丹麥進行商標轉讓,則需要向國家商標局提出申請,并按照商標局要求提交相關材料。具體流程如下:

            1.簽署《轉讓聲明》。該文件應由您本人或代理公司向國家商標局提交;

            2.準備申請文件并提交,包括:

            (1)轉讓方和受讓方的名稱、地址以及簽字蓋章;

            (2)轉讓商標的詳細信息,包括商標注冊號、申請日期、申請類別以及轉讓的商品或服務項目;

            (3)轉讓方和受讓方的營業執照復印件,以及受讓人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復印件,或其他身份證明文件。

            3.繳納相關費用,包括:《轉讓聲明》中所填寫的金額。

            二、 形式審查

            1.《轉讓申請/注冊商標申請書》(可選擇中文),或提交英文申請書;

            2.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如企業法人,需提供營業執照副本;

            3.申請商標注冊證書或已獲得的注冊證;

            4.轉讓人與受讓人雙方簽訂的轉讓協議或合同(可以是書面形式);

            5.受讓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6.經公證的轉讓人與受讓人雙方簽署的商標轉讓證明文件(如需);

            7.轉讓人和受讓人雙方簽署的委托代理人證明文件。

            需要注意的是,在丹麥進行商標轉讓時,僅需提交一份申請書,以及轉讓人與受讓人雙方簽訂的轉讓協議或合同即可。因此,丹麥商標轉讓時間相對較快,一般情況下只需要5-7個工作日即可完成。同時,由于丹麥商標轉讓無需進行公告程序,因此可以直接提交使用證明。

            三、 公告

            在丹麥商標轉讓時,除了需要向當地的知識產權局提交相關的申請資料外,還需要將商標轉讓公告刊登在丹麥國家公共媒體上。公告是向公眾公開商標轉讓的消息,有利于相關當事人及時了解到該商標轉讓的相關信息。

            在丹麥進行商標轉讓時,申請人不僅需要準備好商標轉讓申請書、身份證明文件、以及必要的授權書等文件,還需要按照規定提交相應的申請資料。同時,在進行商標轉讓時,申請人還需注意:

            1.申請人應使用丹麥語言填寫商標轉讓申請書;

            2.申請人應確認提供的材料真實有效;

            3.在丹麥進行商標轉讓時,若涉及到外國申請人,則需按照規定向中國知識產權局繳納相應的申請費。

            4.若需委托代理機構辦理商標轉讓事宜,則還需要與代理機構簽訂相關合同。

            四、 異議

            在丹麥,商標轉讓只需要填寫一份轉讓申請書即可完成,因此,當商標權利人決定進行轉讓時,其需要在商標注冊處填寫一份轉讓申請書。如果該商標申請人不能親自填寫,則需要委托丹麥律師代為填寫。商標受讓人只需要將收到的轉讓申請發送給丹麥商標局即可。

            在丹麥,商標局會在收到商標轉讓申請后的1-2個月內將該申請轉交給丹麥商標注冊處。在此期間,丹麥商標局會向申請人發出一份通知,內容為:該申請已經被駁回了,且申請人必須在收到通知后的5個工作日內提出異議申請。

            丹麥商標局在收到異議申請后的2-3個月內將會做出是否同意轉讓的決定。如果異議理由成立,則該商標將會被撤銷。此外,如果被異議人對該異議不服,還可以向丹麥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在丹麥,法院受理案件后會通知原申請人和異議人并在規定時間內對異議理由進行答復。如果法院認為異議理由不成立,則會駁回異議人的訴訟請求。

            五、 核準轉讓

            在丹麥商標的轉讓必須要經過商標所有人的同意,才能生效。因此,在轉讓過程中,轉讓方與受讓方雙方需要簽署一份關于同意轉讓的協議。根據丹麥法律規定,如果合同中有關于同意轉讓的條款,那么該條款必須是在雙方當事人都簽字的情況下才能生效。同時,為了避免因商標受讓人在受讓商標后產生類似于“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了相同或近似商標”的糾紛,《商標法》對商標轉讓程序作出了嚴格規定。如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同意轉讓后,未經許可不得擅自使用該商標,并約定了具體的違約責任等。除此之外,在丹麥商標轉讓中還需要注意的一點是,受讓人應保證其能夠合法地繼續使用該商標。

            聯系方式

            • 電  話:15517851322
            • 聯系人:平克曼
            • 手  機:13378428645
            • 微  信:15517851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