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商標注冊分為申請注冊和轉讓注冊兩種。在歐盟成員國間轉移的,則稱為申請注冊;在成員國間未轉移的,則稱為轉讓注冊。 歐盟商標申請成功后,申請人可在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的國際局獲得一份國際注冊商標證明書。該證明書由歐盟知識產權局簽發,與《馬德里議定書》所規定的國際注冊同等效力。該證明在所有歐盟成員國、歐洲經濟區成員國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認可。該證明將用于保護申請人的商標權利,以防止第三人利用商標進行不正當競爭。本文將為您介紹歐盟商標轉讓的流程與資料。
一、 申請流程
1.雙方簽署轉讓協議。
2.商標轉讓人和受讓人在商標局網站上進行在線提交申請,并支付相關費用。
3.商標局在2-3個月內完成對申請人的形式審查,審查通過后會下發一個核準轉讓證明。
4.商標局在收到核準轉讓證明后會向原注冊人發出轉讓公告,同時在官 方網站上公布商標轉讓信息。
5.公告期為3個月,期滿無異議的商標可以成功轉讓給受讓人。
6.轉讓成功后,商標將會被轉讓給受讓人。
二、 審查程序
歐盟商標轉讓注冊審查程序分三個階段,第 一階段是提交申請,第二階段是形式審查,第三階段是實質審查。
歐盟商標轉讓注冊申請由歐盟知識產權局審查,不符合要求的,駁回申請或不予受理。在收到駁回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如果申請人未提出復審請求,則申請視為撤回。
三、 異議程序
對于已經提交的商標申請,若商標注冊人認為該商標注冊違反了歐盟相關法律的,可以向歐盟知識產權局提出異議。異議申請提交后,該申請將進入異議審理程序。如果被異議商標的注冊違反了歐盟相關法律,將不會影響該商標的注冊。如果被異議商標已被注冊,則可以通過被異議商標是否已經續展來判斷。
四、 核準與注冊
歐盟商標注冊申請的核準、注冊需要經過三個月左右的公示期,即申請人可以通過國家知識產權局查詢該商標是否已經被核準注冊。如果該商標已被核準注冊,那么該商標就可以使用;如果該商標尚未被核準注冊,則該商標可以被轉讓,轉讓人和受讓人將簽訂轉讓協議并向歐盟知識產權局申請辦理轉讓手續。
如果在公示期內未有其他人提出異議,那么歐盟商標的轉讓就會核準,并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向申請人頒發《歐盟商標注冊證》。但在此之后,該商標并不能進行轉讓,如果有人提出異議,那么提出異議的一方可以通過國家知識產權局對異議進行審查,如果異議成立則申請將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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