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典專利制度由1883年的《工業產權法典》和1895年的《專利法》合并而成,是歐洲專利制度的典型代表,與歐洲國家相比,瑞典專利制度具有以下幾個特點:一是保護范圍廣泛,在瑞典可以對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等進行全面保護;二是申請程序簡單,審批速度快;三是審查制度嚴格,避免了重復授權的可能。為解決“申請難”和“審查難”問題,瑞典政府不斷改革專利申請程序,特別是1990年頒布了《工業產權法典》以來,瑞典專利申請實行了公開審查制度。因此,我國企業或個人可以通過申請瑞典外觀設計專利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本文將為您介紹瑞典外觀專利注冊的流程與資料。
一、 申請
申請人可以向瑞典專利局或任何其他國家的專利局提出專利申請。申請文件應包括:
(1)專利申請說明書(可要求保密);
(2)外觀設計圖片或照片;
(3)申請人的名稱和地址;
(4)外觀設計的簡要說明。
申請人必須在申請日起12個月內向瑞典專利局提出申請,并按照規定繳納相應費用,否則將喪失申請資格。在提交申請后,申請人必須提交一份授權委托書和一份優先權聲明。對于需要優先權保護的外觀設計,申請人需在提出申請的同時提交該優先權聲明。申請人必須在兩個月內完成權利登記手續,并繳納費用。如逾期未完成登記手續或繳納費用,則該專利將被視為放棄,其設計將不能獲得保護。
二、 審查
瑞典專利申請審查主要有以下幾個階段:申請文件準備階段、形式審查階段、實質審查階段。
申請文件準備階段:申請人應準備申請所需的文件,包括請求書、權利要求書、說明書、圖片或照片。申請人還應提交申請表和說明書,并繳納申請費。申請人可以委托代理機構進行申請。
形式審查是指在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書上簽字或蓋章,同時提交請求書、權利要求書等文件,由專利審查員對其進行形式審查。申請文件不符合規定的,審查員可要求申請人補正。
實質審查是指在專利申請的基礎上進行實質性審查,包括對申請人提交的文件進行形式審查和對發明和實用新型進行實質審查。對于發明和實用新型,審查員會先對其進行形式審查,再進行實質審查。
三、 授權
瑞典外觀專利的授權主要取決于授權時間和是否申請了優先權。如果專利申請人在提交申請后的三個月內就獲得了授權,則該專利自申請日起至少10年內不能再次提出外觀專利申請;如果申請人在提交申請后的三個月內未獲得授權,則該專利自申請日起至少2年內不能再次提出外觀專利申請。如果申請人在提交外觀設計時已經擁有了優先權,則該發明無需再進行審查,其授權時間通常為1年半至2年,如果申請人沒有獲得優先權,則該發明在提交申請后的6個月內可獲得授權。如果該發明需要進行實質審查,則其授權時間為3個月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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