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美國法律,商標是用于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任何單詞、短語、符號、設計或者他們的組合,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
傳統上,美國境內的商標權利首先是通過在特定產品或服務上使用一個標志而確立的,這些權利被稱為“普通法”權利。普通法權利僅在實際使用該標志的地理區域才能享有,并非自動享有美國全國范圍內的保護。
聯邦商標注冊具有推定權利在全國范圍內存在和推定已經在全國范圍內使用的效力。申請商標的聯邦注冊不要求商標已經使用,僅僅具有意圖使用也可以,但在商標正式核準注冊前,官方會給出一定期限,要求申請人進行使用,并提供相應使用證據,否則不予核準注冊。下面將為您介紹在美國注冊商標時需要準備的資料。
美國商標申請需要提交的資料
(1)申請人的姓名和地址;
(2)申請人的法人實體(LegalEntity)和公民身份(Citizenship)證明;
(3)接收紙質信件的名稱和地址(PaperCorrespondenceAddress);
(4)電子郵件通訊地址和授權——用于USPTO通過電子郵件將信函發送給申請人的電子郵件通訊地址和授權;
(5)申請依據或基礎(FilingBasisorBases);
(6)商品/服務的分類(Identification)和類別(Classification)——必須可以直接從USPTO《可接受的商品和服務分類手冊(AcceptableIdentificationofGoodsandServicesManual)》中選擇正確的商品/服務分類,否則只能選擇TEASStandard申請;
(7)申請費;
(8)簽名驗證(SignedVerification);
(9)圖樣(Drawing);
(10)顏色聲明和顏色描述;
(11)商標說明(DescriptionofMark)——如果商標不是標準字符,需提供商標說明;
(12)相同商標的在先注冊(PriorRegistrationsforSameMark);
(13)翻譯——如果商標包含外國文字,提供該文字的譯文;
(14)非拉丁字符的音譯——如果商標包含非拉丁字符,提供這些字符的音譯;
(15)注冊姓名或肖像的同意書(ConsenttoRegistrationofNameorPortrait)——如果商標中包含某人的姓名或肖像,則可以:(a)聲明所注冊的姓名或肖像屬于某一在世的個人,并提供該人的書面同意書;或者,(b)聲明所注冊的姓名或肖像不涉及在世的個人;
(16)并存使用(ConcurrentUse,指兩個或多個無關聯的申請人向USPTO申請注冊同一個商標,每一方的注冊僅 限用于不同的特定商業渠道或地域);
(17)多類別申請(Multiple-ClassApplications);
(18)根據美國《1946年商標法》第44條(即《美國法典》第15章第1126條)的申請(Section44Applications)——對于國際申請,外國申請人提交的美國商標注冊申請所涵蓋的商品/服務類別,不能超出在先提交的外國商標申請書或注冊證書上所涵蓋的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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